为加快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根据"八倍增、两提高"的发展目标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型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286号)要求,现将我市2016年省科技型企业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1.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2.必须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4.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5.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6.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7.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认定程序和时间要求
1.自愿申报。全年认定共分两批,企业申请认定的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1日和9月1日,申请认定企业需在截止日前向所在的县(市、区)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2.核实上报。县(市、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填写《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初审表》,分别于4月20日和9月20日前上报市科技局。
3、公示认定。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认定,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需提交材料:纸质材料2份及电子版(纸质材料要求简单胶装,不得使用活页夹,电子版为PDF格式)。申报材料包含《浙江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年度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至申报上一季度企业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温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证明材料,企业盖章确认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专利证书,新产品证明材料,环保证明等;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
2.县(市、区)科技局上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和《浙江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初审表》纸质1份及电子版。
联系人:陈琦、陈亦泛,88962056、88222851。
附件:1.浙江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浙江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初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