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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造成国资严重损失将终身禁当国企负责人

发布者:温州市四川商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1-22 您是第 1564 位读者



2008年01月18日                      来源: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从现在起,四川省国企老总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刑,将被终身禁止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为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使其保值增值,四川省政府制定《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施行,四川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国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均将按《办法》规定实施。
  12项职权促国资保值增值
  《办法》规定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政府的管辖范围和权限。要求各级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省、设区的市(州)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并赋予其12项主要职权。主要内容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企”的改革和重组;依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对所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委派、考核、奖惩;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并对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等。
  企业负责人年薪分配要报批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机构要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国有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企业的重大事项须向管理机构或政府报批,其中,重组、股份制改造、破产、解散、利润分配、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及中长期激励方案、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以及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等重大事项应报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或由其决定。而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等重大事项,在管理机构审核后还要报本级政府批准。
  造成国资严重损失终身禁当国企负责人
  《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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