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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出台

发布者:商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12-04 您是第 1529 位读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70条实施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及其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做出明确定义。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西部地区」的12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二、具体措施
       1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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